
银行柜员机出故障,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.5万元,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,此案近日成为讨论热点。
而就在前日,某银行的ATM又演出了一场“闹剧”。据1月5日《新疆都市报》报道,1月2日,家住乌鲁木齐的70岁的老人胡得音木拜尔地·依明从银行ATM机中取出了一张“绿色钞票”,以为是新版人民币。后经辨认,是一张银行工作人员练习点钞时所用的练功券。

无独有偶,实际上银行ATM机犯错误的时候还是很多的。近日,姜先生致电《彭城晚报》热线,说他在自动取款时,取款机提示取款成功,取款凭证打印成功,借记卡也成功扣款,可自动取款机就是不吐钞票。
《新快报》上有网友夫妻“报料”,称在广州商业银行豪贤路支行取款,但不小心往ATM机错放了一张住房补贴卡,居然在工商银行、建设银行等地取了十多次现金。
《河南商报》的一篇报道称,储户拿着工行的卡,到农行自助银行去取款2000元,不料ATM机只吐出来一张单。换个ATM机一查,账户已被扣了2002元。
12月28日的《广州日报》报道,一名客户在某银行中山大学支行往自己的银行卡中存进了2万元,存款操作结束后,他查询账户时发现银行卡中居然没有显示款项增加。
笔者只所以列出以上一些案例,目的在于说明银行ATM机既然是机器,那么它就不会那么的智能化,肯定会犯一些这样或那样的小失误,这些实际上常人都可以理解。
说到ATM犯错误并没有太多问题,但ATM犯错误,却有人为它“背黑锅”。当然是不是“黑锅”,还得读者来判断。
“许霆案”只因打工仔的一时贪心,就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,而ATM口“吐”练功券,储户得到的只是银行的一句道歉。实际上储户在银行办理业务受到经济损失时,能得到一句道歉已经是不错的待遇了。这不邯郸市民雷先生就在银行碰到了“窝火”的事。
据1月7日的《燕赵都市报》报道,邯郸市民雷先生在农行和平路一家网点取了15万元现金,其中10万元为整捆扎在一起,另外5万元分别捆扎。他没有打开封签,就去了附近的工商银行(601398行情,股吧)存钱。在工行存钱的时候,工作人员发现了1张币值为100元的假钞。由于存钱银行已经依法没收了这张假钞,雷先生立即拿着银行开具的证明和封条回取钱的银行要求赔偿损失,但银行的工作人员否认银行给他的钞票里有假钞,并且表示“离柜出门概不负责”。
同样的失误,银行一句道歉,一句“概不负责”就让储户的损失不了了之。银行这种不把“上帝”的权利当回事的行为实在是有点店大欺客的嫌疑,而这种“店大欺客”的故事还在继续上演着。
今日,读了张成才先生写的一篇评论《ATM机“吐”练功券仅仅道歉还不够》,读后倍有同感。
在“许霆案”中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“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,盗窃金融机构,数额特别巨大”,因此判决无期徒刑。按照这个逻辑,既然利用ATM机的错误多取钱会因为“盗窃国家金融机构”被判处无期徒刑,那么,ATM机作为“金融机构”这一主体因为自身故障或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,使用假币的违法事实也必然是成立的。我国《刑法》第172条对假币使用罪有明确的规定,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、使用,数额较大的有相应的刑罚。《中国人民银行法》也明文规定持有和使用假币都是违法的,情节轻微的,由公安机关处15天以下拘留、5000元以下罚款。
如此看来,银行一句简单道歉就想了事,恐怕有失法律公正。总不能每次都让作为“上帝”的储户吃同样的哑巴亏吧?同样道理,以上储户在金融机构柜台取到假币的案例中,不管工作人员或金融机构是否故意行为,使用假币的违法事实也已然成立。那么,是否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是否也应得到相应的处理呢?我们期待“上帝”也能受到公平的待遇!


